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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1.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 约定的保证期间 :如果债权人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没有约定。

3. 保证期间的中止与中断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4. 保证责任的免除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请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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