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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容易理赔难
诊断: 投保人一旦按照保险合同如期交纳了保险费,并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人(保险公司)又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单,那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就与保险公司之间确立了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关系。如果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该无条件履约。这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正当权益。 在实践中,大量的案例表明,在保险纠纷处理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常都处于十分主动有利的位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调解或判决(仲裁),都维护了他们的正当权益。这因为: (1)从保险立法来看,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在《保险法》、《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条文中,法律站到了消费者一边。这就使得在格式合同上处于优势地位的保险公司,在合同纠纷审理中处于劣势地位了。比如,《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对于签约双方来说,在签约过程中,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强势地位,而投保人则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强势与弱势集中表现在投保人只能认同这个保险人事先已经准备好了的合同条款,而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是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最终在条款上达成一致。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保险公司将处于弱势地位。 (3)在经济实力上保险公司处于强势地位,而被保险人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况且,绝大多数的赔付都是处于弱势的一方遇到了风险或遇到了经济上的困难,比如,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患病重大疾病等。法官也是人,也有同情之心。因此,只要处于弱势的一方有凭有据,且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赔付条件,法院当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调解或判决。 此外,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是以合同形式存在的非实物形态的商品。并且,它的价值或者利益表现在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未来利益的承诺上。这个特点决定,保险公司是需要良好口碑的,是需要在市场上树立诚信形象的。倘若哪家保险公司在这事儿上出了问题,在市场上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这家保险公司就只能收起铺盖走人了。正因为如此,在保险理赔上,保险业有这样一条原则:严核保(把住入口)、宽理赔(塑造企业良好形象)。 因此,从理财的角度看,我们应关注的重点是,在自己生存的不同阶段,都有哪些保险需求。当然,也得关注所投保保险公司的品质(诚信度、服务水平、特别是偿付能力)。毕竟,我们的不少保险都是终身保险啊!至于保险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在事故调查结案后,久拖不给保险金,那么,对不起,你就该借助媒体的力量,或通过民事诉讼等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若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而不履约,这官司保险公司是打不起,也不敢打的。毕竟,赔了夫人又折兵的蠢事,无论哪一家保险公司也不想多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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