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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方改合同、无效
一些银行制定的《借记卡使用规定》中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我行负责解释。本规定一经修改,毋需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 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订立后,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也有相关规定,持卡人作为消费者,有权利知道所接受服务的真实内容,“毋需通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即使银行通知修改内容,消费者仍有自由选择权,而不是“亦即生效”。否则,便构成对持卡人合同权利的严重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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