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监局颁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规定
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事项,各保险公司应在有关情形发生后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保险公司发生涉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属于事后报告的变更事项,应当持有关文件和保险许可证(正副本),自上报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到我局办公室办理许可证变更事宜。发生涉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属于核准制的变更事项,我局将在核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许可证送达保险公司。
本通知未尽事宜,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2]2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保监会令[2003]2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有关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办事处《关于简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行政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京发[2003]211号)同时废止。(北京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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