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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2)

 

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2)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三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三
分之一以上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常设权力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
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和副会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制定和颁布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长远发展规划;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或授权会长办公会决定会员吸收事宜;
  (六)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
  (七)表彰、奖励对期货业发展及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二十五--三十名理事。理事包括会员理事和特别会员理事。会
员理事由理事会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
产生。
  第三十条 理事应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调离原会员理事单位,应由原会员理事单位及时向协
会说明并提出更换理事请求和具体人选,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予以更换。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有广泛代表性。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理事会
授权机构认为必要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会长、副会长由上届理事会提名,中
国证监会核准,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会长、副会长人选可由协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办公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理
事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会长
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须全体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
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会长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批准协会年度计划和预算;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中国证监会
核准,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为协会的当然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和工作计划;
  (二)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三)协调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开展工作;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行业自律规则,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
  (五)决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协
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惩;
  (六)提名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七)负责协会财务工作;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聘请若干名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为协会顾问,并组成顾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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