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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1)

 

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
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挥
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
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严格管
理,促进中国期货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
所、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以及取得协会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个人从事期货行业
工作后,应当加入协会;其他与期货市场有关的法人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设置会徽。
  第七条 协会的注册地和常设机构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期货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业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规
范和自律性管理规则并监督执行,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期货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
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等。
  第九条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经常收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
有关部门反映,为会员开展业务提供积极的帮助。
  第十条 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有关期货业务的纠纷,受理对会员违法
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考试、资格证书的发放,以及对
期货从业人员的年检工作。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期货理论研究,组织会员开展经营管理和业务经验交流;
就期货市场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向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进行期货市场的宣传、普及工作,对广大投资者开展期货基础知识
培训及风险教育,为期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和业绩的会员及从业人员;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自
律规则者,按照协会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收集、整理国内外期货市场信息,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期货业务
书籍、报刊。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决定的及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协会由“团体会员”、“特别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团体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个人会员”是指取得协会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期货行业工作的个人。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设一名协会“会员代表”,代表本会员单位履行其职责。
“会员代表”须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更换
“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申请入会,需向协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入会申请书;
  (二)期货经纪公司提交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他团体会员须提交有关法
定资格文件;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章程、准则、规范和规则等;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协会的管理;
  (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资格的解除: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
自动丧失;
  (二)会员被依法撤销;
  (三)会员违反协会规定,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会员申请退会,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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