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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期货公司设立、解散、合并和接受出资行为
规范期货公司设立、解散、合并和接受出资行为
【2004.07.27 14:23】期货日报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解散、合并及接受出资行为,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
、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解散期货经纪公司、申请期货经纪公司合并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作了规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实施的同时,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0]15号)废止。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变更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拟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还对申请股东资格的条件、申请股东资格的程序、申请股东资格应报送的文件及相关材料作了规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实施的同时,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9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5号)、《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2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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