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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期货营业部运作行为

 

证监会规范期货营业部运作行为


 
(2004-07-21 07:42:24)
   

    注册资本额决定营业部家数;不同营业部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同一城市内

    记者  闻召林 北京报道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国证监会日前就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并自7月14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的,最多可以设立五家营业部。公司注册资本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增设一家营业部。设立营业部的公司应当符合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且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一家期货公司不得同时筹建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营业部,公司的住所与营业部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同一城市内,公司不同营业部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同一城市内。

    通知称,期货经纪公司在应收到准予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或准予终止营业部的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通知该营业部的全体期货投资者,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该投资者的持仓和保证金。公司对拟终止营业部的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通知还强调,公司在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过程中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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