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理财宝典 >> 正文 ★★★
基金投资七法则

 

基金投资七法则


    基金投资法则一:尽可能投资于股票基金

   彼得·林奇是著名的选股型基金经理,他对股票的偏爱贯彻始终。林奇给基金投资者的第一个建议就是:尽可能投资于股票基金。

   法则一的理由是,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来看,持有股票资产的平均收益率要远远超过其他类别资产。因此,如果一个投资者把投资作为家庭长期财务规划一部分,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就应该把可投资资金尽可能购买股票类资产。对基金投资者来说就是尽可能投资于股票基金。

   林奇的第一法则可能正是眼下不少基金投资者最为担忧的问题:如果股市发生大幅震荡或调整怎么办?林奇的意见是,如果你不能比较好地预计到股市调整的到来,那么就坚定地持有。美国历史上曾经发生过多次严重的股灾,哪怕投资者一次也没有避开这些股灾,长期投资的结果也远远强于撤出股票投资。最关键的,是投资者不能因股市的调整而恐惧、撤出股票投资。"只有通过长期持有股票基金,才能够给投资者带来收益。但是,这需要有非常强的意志力。"

   林奇第一法则其实是关于投资的信念问题;即从投资的角度来说,避开股票的风险,其实要大于持有股票的风险。这条经验已经被全球的股市发展历史多次证明,更何况是处在经济和资本市场都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的中国。哪怕中途经历了几年的熊市,坚持投资的结果,也远远强于避开股市投资。从这个角度来说,股市在上升周期中的调整,是无需过分担心的。在市场震荡的时期,投资者需要克服的是恐惧,并以理性的态度面对。

   当然,这一法则也并不是说投资者可以盲目持有股票基金。实际上也需要两个前提:一是这部分资金应该是以长期资本增值为目的的投资,也就是说,不影响个人/家庭正常财务状况的资金;这样才不会因为短期的波动带来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财务压力。另一方面还关系到基金的选择问题:什么样的股票型基金才可以坚持投资?什么样的投资方式可以坚持?通过挑选优秀的股票型基金,组合不同的投资风格,投资者事实上可以更好地规避股市调整的风险。这里就涉及到后面提到的基金投资法则。

   基金投资法则二:忘掉债券基金

   彼得·林奇的基金投资法则之二:忘掉债券基金。这和投资法则一一脉相承。彼得·林奇以偏爱股票投资著称,但这一法则并非完全由个人偏好所致。

   彼得·林奇有两个理由:理由一与法则一相同,即从资本增值的角度看,债券类资产收益远不如股票;理由二,如果投资者青睐固定收益,那么不如直接购买债券。因为从实践来看,债券基金的收益并不比单个债券更好,而购买债券基金,还要支付昂贵的申购费、管理费。而且持有基金的时间越长,债券基金相对债券的表现就越差。彼得·林奇把这一法则戏称为:"没有必要付钱请马友友来听收音机"。

   彼得·林奇是根据美国市场的情况作出这一结论的。对于国内投资者来说,目前债券基金还不失为普通投资者投资于债券市场的一个方便的渠道。但直接投资于债券的效果的确与债券基金相差不大。

   基金投资法则三:按基金类型来评价基金

   彼得·林奇基金投资法则第三:要找到同类型基金进行评价。弄清投资的基金属于哪一类型,有助于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之所以要按基金类型来评价基金,是因为不同类型的基金,在不同的市场时期和市场环境下可能会表现不同。如果因为价值型基金近期表现持续落后市场而认为该基金不佳,可能就错过了一只很好的价值型基金。而投资者经常犯的错误是,"他们总是在最需要忍耐的时候失去耐心,从价值型基金跳槽到成长型基金,其实前者正要走向复苏而后者可能马上开始衰落"。

   彼得·林奇为投资者指出了分析基金收益对比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投资者比较基金收益的差异,要基于同一投资风格或投资类型,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益率。各种风格中,都有优秀的基金,而不同风格的优秀基金则是投资者构建投资组合的良好备选对象。如果某基金频繁地变更投资风格,对投资者来说并不是好事,因为林奇的经验认为,"基金管理人缺乏严格的投资记录约束可能会在短期内带来积极的效果,但这些都只是暂时的"。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欢迎进入中国私人理财网(www.chinalcw.com理财大家谈论坛参与交流
版权所有不能用于商业目的及相关商业行为 本公司保留相关权利。【发送给好友】【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猪年购买基金的十条理由
下一篇文章:基金理财及其它几种理财方式的心得

最新6篇热点文章
 
最新6篇推荐文章
 
相 关 文 章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3-2005 长沙益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湘ICP备05004575号
全天候为您服务 0731-5828769 传真:0731-5151372
企业邮箱:webmaster@chinalcw.com E-mail:csyizhi@vi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