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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变卖留置物
秦律师:
我在某小区里开了一个家电维修站。3月初,住户杨某搬来一台电视机维修,当时谈好了价格,约好了取机子的时间。现在已过去一周了,杨某一直不来付钱取电视机,打电话联系他,他却说现在没钱,还要等一阵子。请问:我能否把电视机卖掉,扣除维修费后把多余的钱还给他?钟先生
钟先生:
你现在还不能变卖这台电视机,但经过一定时间后,如果杨某仍不支付维修费,你可以将电视机变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杨某无故不支付报酬,你依法有权拒绝返还电视机。但该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你留置杨某的电视机至今才一周时间,根据上述规定,你至少要给杨某两个月的债务履行宽限期,并通知杨某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时间内支付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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