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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参加业主大会有何条件

 

承租人参加业主大会有何条件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其中的业主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只是房屋的具体使用人,并不拥有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而《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业主权利和业主大会职责中所涉及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均与物业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关,所以承租人因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而不能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权利。

  承租人虽然不能以房屋使用人的身份参加业主大会,但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业主大会规程》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因此,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法授权后,可以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和建议等应由业主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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