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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今起正式实施
有专家认为:很可能通过司法解释、地方立法来解决遗留的一些物权问题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任仲杰)今日,万众期待的《物权法》开始正式实施。许多业主一直热盼“十一”的到来,期望能够利用《物权法》维权。
但10月1日之前发生、10月1日之后起诉的案子能否适用《物权法》?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詹礼愿。 广州白云畔山花园的车库虽然被列入了公摊面积,但仍被开发商办了房产证,并抵押了出去。这个案子发生在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将在10月1日以后判决。“《物权法》是我们的有力后盾!”小区的业主热切希望《物权法》能够成为判案依据。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对此,詹礼愿主任表示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新实施的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因此,在10月1日之前发生纠纷的案件一般不能直接适用《物权法》,只能适用《物权法》之前的一些法规和地方立法。而这些法规和规章有可能和《物权法》的精神相抵触。 那么白云畔山花园的业主们是否还有其他的办法?詹礼愿表示《物权法》是大法,做的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各地也在根据《物权法》的精神制定地方法规、规章。 詹礼愿推测《物权法》的精神很可能会通过之后的司法解释、地方立法去体现,去解决以前遗留的一些物权问题。比如,在司法解释上把物权法的规定体现出来。司法解释是可以对《物权法》出台之前的事情做规定的。 《物权法》实施后将出现多种新型案件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任仲杰 旧城区改造算不算公共利益?康王路地下商场能不能拿产权证?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詹礼愿认为《物权法》为公民、法人设立了一些新权利,这必然引发一些新型案件的出现,一些案件也会日益增多。当然,由于《物权法》对一些模糊概念的界定,一些物权纠纷也会逐渐淡出。 新型案件1 登记机构摆乌龙可能被告 比如小李委托小王办理房产证事宜,可房产登记机关把小王登记成了房产所有人。小王又将房子卖给了小曹,小曹将房子抵押给了银行且被查封了,给小李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这种问题以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詹礼愿指出《物权法》的第21条规定:由于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赔偿。此案中由于房子已经被转卖了几手,无法追回给小李,房管局就得先向小李赔偿。 新型案件2 旧城区改造算不算公共利益? “重庆钉子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争议双方一直在补偿金额上较量,《物权法》实施之后,很可能出现拆迁户直接质疑拆迁合法性的案件。”詹礼愿指出过去征地拆迁纠纷主要是补偿数额的争议,很少有人直接质疑拆迁是否合法。但《物权法》的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就让公众产生了一个疑问,何为公共利益?”詹礼愿表示如果是为了修水库、建军事基地,那当然是公共利益。但如果是为了修商业街、步行街、旧城区改造,这些算不算是公共利益?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詹礼愿举了个例子,广州旧城区的一些老房子已经十分陈旧,拆迁补偿款不会高,但被拆迁者如果知道是建商业街,很可能对补偿款的要求比较高,在达不到一致的时候,拆迁户很就可能以拆迁行为不是为公共利益为由起诉。 新型案件3 地下建筑物也将产生产权纠纷 “以前从没听说过哪个城市的地铁有产权证,但现在给地铁发产权证也有了法律依据。”詹礼愿指出以前地下的独立建筑都没有产权证,即使房管局发了产权证,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物权法》出台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其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这一规定就是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分层设立,地下建筑已经上升到不动产的高度。有了《物权法》,地下建设可以依法合法产权证明。比如,康王路地下商城,有些是独立的地下建筑、没有地上建筑,这种建筑以后拿证就有了法律依据。詹礼愿指出,可以发证就必然带来争议,有地下建筑之间的争议,也有地上、地下建筑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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