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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没有可比性

 

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没有可比性


  作为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没有可比性

  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随着“七·一”大限的逐步逼近,交强险的费率和责任限额问题也成了媒体和各界“追逐”的焦点话题。

  一边是社会各界的翘首期待和说不清根据的种种传言,另一边是监管机构的数次否认流言和始终不肯透露确切的数字。如此这般的“犹抱琵琶”,着实吊足了媒体和老百姓的胃口。

  涉及面广须审慎对待

  实际上,监管机构并非欲擒故纵,而是该险种确实意义重大,让管理者们不得不审慎对待。一位保监会官员告诉记者:“目前全国共有机动车1.3亿辆,而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的车辆只有4600万辆,投保率只有35%左右。这就意味着,7月1日后,将有8700万辆机动车需要投保强制三者险。并且,交强险的受益人并非投保的车主,而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第三方。也就是说,几乎整个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交强险的受益人。涉及面如此广泛,并且需要协调公安、农业、卫生和保险等多个部门之间的工作,难度可想而知。”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早在2002年10月,国家便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该法出台之后,《条例》颁布之前,我国已有24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或者部门规章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使得三责险具有了强制的意义。然而这些三责险仍然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与此番在全国推行的交强险显然相差甚远。

  设置职能迥异于商业保险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交强险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消费者以往熟悉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有着本质的不同。尽管消费者总是习惯于将两者进行对比,尤其关注交强险的价格是否会比原有的商业三责险高,然而这种比较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够科学的。毕竟,他们两个根本就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种类。”

  先从设置的初衷而言,两者便具有本质的不同。相比较而言,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除此之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费率厘定不考虑“利润因子”

  由于交强险业务具有社会公益性特点,因此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实行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当记者问及究竟如何理解不盈不亏原则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说:“不盈不亏并不是意味着确保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结果是不盈不亏。其实,经营结果必然要么是亏损,要么是盈利,要完全保障经营结果的不盈不亏是显然是不现实的。鉴于保险产品的特殊定价机制,我们不可能在产品推出前就精确计算出成本,只能通过精算手段来确定产品的价格。实际上,我们这里强调的不盈不亏是指保险公司在厘订交强险费率时,不加入‘利润因子’。”

  尽管剔除了利润因子,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不但没有“缩水”,反而提高了。

  “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责险的保险条款都规定,因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暴乱、政府征用等突发事件,驾驶员吸毒、被药物麻醉等人为事件,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等违法事件,以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等项目属于责任免除事项。此外,一些公司还在合同中规定了不同等级、数额的免赔率或免赔额。而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这位负责人说。

  浮动费率实现“奖优罚劣”

  尽管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但为了促进驾驶人安全驾驶,交强险实行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挂钩的“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机制。将交强险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这样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一方面可以利用费率经济杠杆的调节手段,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督促驾驶人安全行驶,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市场机制的辅助手段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

  然而,要充分发挥浮动费率的职能,真正实现“奖优罚劣”,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进程便成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实现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正在推进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实行试点,下一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其他省市。

  相关链接 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王小平)

  作为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有以下几方面区别:

  投保和承保的强制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的是交通事故第三方受害人的利益,本身带有较强的公益性,涉及人群范围广。交强险其强制性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该险种。同时,区别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也要求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

  赔偿原则发生变化。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经营原则按不盈不亏原则制定保险费率。交强险业务具有社会公益性特点,因此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实行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无需与其他车险险种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的是不分项责任限额,即无论人伤还是物损均在一个限额下进行赔偿,并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责任限额水平。交强险由法律规定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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