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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商业保险解决灵活就业者社保问题

 

利用商业保险解决灵活就业者社保问题


  近年来,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关注。其最大特点是随着市场需要而在不同区域和行业内流动,其中农民工成为灵活就业者的主体。现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还是以固定就业的单位职工为主要对象,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灵活就业者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
 
  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式与过去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灵活就业者占总体就业人员的比例逐年上升。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正规就业人员比重还可能降低,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钟点工、弹性工作等各种灵活就业形式已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 

  对于这样一支日益扩大的劳动大军,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与转移制度无力覆盖。从灵活就业者的经济状况来看,其收入水平大部分在正规就业人员(中低收入者)和失业、贫困者之间,很难承担缴费率过高的社保费用,因此他们就会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些人在青壮年时期若没有参保,医疗和养老等问题无法解决,必然成为社会的负担。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首先,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还不适合灵活就业者参加。一是它依托正规单位集体参保,要求单位承担大部分缴费责任,而灵活就业者所在的单位既不愿承担缴费责任,也不愿组织员工集体参保。二是缴费费率过高,灵活就业者难以承受。三是要求单位和职工定期缴费,而灵活就业者就业和收入均不稳定,无法确定一个稳定的缴费基数,难以按月定期缴费。四是统筹层次低且区域分散。目前大多数省市实行地市级或县级统筹,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难以从一个统筹地区转入另一个统筹地区,即便允许带走个人账户积累部分,其它缴费积累实际上也是补充了当地社会保险基金,弥补了当期资金缺口。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灵活就业者的流向往往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由此形成在发达地区务工并交纳社会保险费,为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做贡献,而由原籍地区承担养老等保障风险的局面。五是不同地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能累加。现行制度规定职工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才能享受保险待遇。据工调查,农民工平均在城市打工的年限为4~6年,而很多人往往在多个地区打工,使得大多数灵活就业者由于在任何一个就业地区的缴费时间很难达到享受退休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而最终不能享受全额养老保险待遇。 

  其次,各地目前已陆续出台的和正在酝酿的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障办法均收效甚微,难以解决流动性大、社会保险权益转移等实际问题,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社会保险制度障碍。
  利用商业保险“托管”灵活就业者 

  社会保险账户 

  考虑到近期内建立全国性社保统筹系统可行性不大,而传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面对的是各个企业,并非参保职工本人,不适合对灵活就业者的管理。因此,我们应该本着创新思想,尝试让商业性机构通过“托管”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险账户的方式进入该领域。由于全国性保险公司覆盖面广,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灵活就业人口将能够随时且方便地将社保账户带到任何就业地点。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其广泛的机构担当所有灵活就业者的“账户管理人”,从汇集的社保资金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账户管理费;同时,在精算技术允许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职业设置不同风险程度的缴费率,相当于“出售”社会性质的新型、定额保险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仅是保险公司,只要是拥有正规机构、网络与成熟技术的全国性机构都能够担当此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社保体系的缺陷。经办机构的硬件条件达标,则创造需求;经办机构能从中赚取管理费与开发费,则创造供给。而政府相关部门则起到督促、鼓励灵活就业者及其所在企业共同投保、并且凭借多年为固定职业者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经验,指导保险公司进行正确经营管理的监督者作用。 

  综上所述,商业保险机构以它自身所具有的各方面优势,应该可以代替社会保险机构对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险账户和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的发放进行管理。因此,尽快建立起适合于灵活就业者、依托商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体系,将有助于实现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出的“提高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参保率,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的参保办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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