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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半年全国理财规划师考试培训通知 火热报名中.........

 

2008年上半年全国理财规划师考试培训通知 火热报名中.........


 

2008年上半年全国理财规划师考试培训通知

理财规划师——打开银行、保险、证券业大门的金钥匙

私人资本的趋利性、安全性要求与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的多元化矛盾催生了理财师这个金领职业

 

报名时间:正在火热进行……

考试时间:717

联系电话:13787271965

联系人:郭军

 

职业背景20039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面向社会正式颁布了《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2006年改版),这不仅意味着理财规划师这个职业正式被纳入国家职业大典中,也意味着理财师这个职业有了国家统一制定的从业标准。理财规划师是指运用理财规划的原理、技术和方法,针对个人、家庭以及中小企业、机构的理财目标,提供综合性理财咨询服务的人员。理财规划要求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因此要求理财规划师要全面掌握各种金融工具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客户提供量身订制的、切实可行的理财方案,同时在对方案的不断修正中,满足客户长期的、不断变化的财务需求。

资格鉴定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经统一培训、鉴定、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由国家劳动部颁发国家唯一法定职业资格证书,(电子注册,网上可查询,终生有效,全国通用)。该证书用以证明持证者具备本职业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资格,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绩效考核、选拔晋升的重要依据,并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可享受相应津贴。

《关于公布湖南省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湘劳社鉴函(200810号〕文件的要求,为组织好2008年全国统考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

1)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培训目标:

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课程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标准要求,通过理财工具和理财规划实务的系统学习和训练,使学员熟练掌握理财基本技巧,具备独立为客户量身定制一生的理财规划报告、开展综合理财服务的能力。满足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相关行业理财规划人员的需求,提升金融理财行业的专业服务水平和营销服务层次,培养合格的理财专业人才

三、考试培训内容:

1)基础知识:理财规划基础、财务和会计基础、宏观经济分析、金融基础、税务基础、理财规划法律基础、理财规划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

2)专业知识: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投资规划、税收筹划、退休养老规划、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综合理财规划。

3)技能知识:(本次统考没有论文考试

五、考试培训教材:《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理财规划师专业能力》,中心另行免费发放相关资料。

四、培训课时、收费标准:                 

面授班

 

课时

培训费

教材费(代收)

考试费(代收)

理财规划师(二级)

100课时

1800/

204/

500/

 

函授班

 

培训费

教材费(代收)

考试费(代收)

理财规划师(二级)

900/

204/

500/

 

1)培训方式:面授讲解、案例分析、模拟考试、课外网上辅导、免费资料发放、考前串讲总复习等方式相结合。

2)主要上课时间:周六、周日白天。第一次考试未通过,可免费再培训。

五、报名须知:

1)培训、报考同时进行,报名时请提交同底二寸照片二张,一寸照片三张,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及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各一份;并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培训申报表》(可在湖南职业培训网下载此表格填写)。另:报名时在本中心办公室进行数码照相(用于准考证)

六、考试与鉴定:

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与鉴定评审由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含职业道德)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三个部分,其中职业道德10分、理论知识90分;操作技能100分;综合评审100分。三个部分考试分别达60分为合格。采取闭卷笔试、模拟操作等考核方式进行。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两年有效。

颁发证书:
按规定修完学业,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劳动和保障部颁发全国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编号、统一颁发,全国通用。(证书编号可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鉴定中心网站www.osta.org.cn查询)

八、政策待遇:

凡取得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150/月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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