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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部分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
外管局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进口延期付款、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境外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等方面的管理政策
北京消息 为引导境内机构合理、有序利用外资,抑制短期外债过快增长,进一步规范外债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发布《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进口延期付款、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境外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等方面的管理政策。《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将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和额度控制。
二是规范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对外资比例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外债管理进行了规范。
三是明确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
四是调整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规定,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并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 此外,《通知》还要求银行认真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上海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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