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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3)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缴纳的入会费; (二)会员缴纳的年会费; (三)特别会员费,即特别会员从其全部期货标准合约交易中,每手合约提取其手续费 标准的5%以内,按每年预算确定标准,每季度拨付一次; (四)社会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协会会员入会费和年会费具体标准由理事会确定。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财 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修改过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并在审查同 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终止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章程中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等数字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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