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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保险、QFII:股指期货主力军

 

基金、保险、QFII:股指期货主力军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删除了原暂行条例中有关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不仅为未来的股指期货市场增添了基金、QFII、保险和信托之类的生力军,也为这些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机构投资者打开了套期保值交易为主、开展有关金融创新的广阔空间。并且,监管层已经表示,股指期货市场将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日前,有关部门向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下发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买入期货合约(多头头寸)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空头头寸)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该股指期货标的的指数成份股以及其他具有高度相关性股票的总市值。此外,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按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仿真交易所需10%保证金比例计算,有人推算出现有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直接进入股指期货市场的资金大约在200亿元,相当于目前国内商品期货市场客户保证金的总量。

  不过,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制定股指期货投资方案,并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同时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订。这对于持有人户数达几十万的一些巨型基金来说,完成上述修订尚需要一段时间。

  QFII参与以保值避险为主的股指期货交易,在有关专业人士看来也是“合理的、自然的”。实际上,证监会于2002年12月颁布并施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已规定,QFII除可投资于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还可投资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据有关人士介绍,允许QFII参与中金所交易的有关政策会很快明朗。

  在中金所做的一份机构投资者参与模式的政策建议中,曾设计逐步允许部分优质保险公司以非结算会员或交易结算会员身份参与股指期货,及未达到非结算会员准入标准的保险公司通过成为期货公司客户的形式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参与路径。事实上,持有大量股票资产的保险公司急需股指期货对其股票现货头寸进行风险锁定。

  而在上周召开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第二届理事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项怀诚理事长表示,2006年底拥有1119亿元(占34.24%)股票类资产的社保基金,在优化各类委托组合的同时,正关注股指期货等新产品的发展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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