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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央行设汇率司

 

国务院批准央行设汇率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

  (三)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四)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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