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谁将成为最终赢家
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正确处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关系,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之路
“真正实现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关键在银行公司治理的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出席在沪举行的“2007首届银行家高峰论坛”作出以上表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已取得显著成就,财务与治理结构上都有了改善,但关键的公司治理仍要深化进行。
吴晓灵认为,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正确处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关系,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之路。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也表示,公司治理是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关键。当前大型商有银行必须按照公司治理要求改革,建立起合理的股权结构,健全有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及其议事规则,并使之真正发挥作用。
监事会代表公司股东和员工负责对董事会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利益,必须占到上市公司的董事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一半以上。此外,金融机构经营有很强的外部性,因此还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审慎性监管。
吴晓灵说,在世界上同时设立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恐怕只有中国。因此,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面临多方面的审计和监督,如何协调各个监督机构关系,减少重复工作,降低运行成本,促进公司高效运转,是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问题。
她建议,在处理商业银行监督机构关系问题上应遵循两条原则:一是要解决好信息共享问题;二是要明确各个方面监督的目标和责任。
“所有监督的有效性来自于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司经营活动记录的真实性。”吴晓灵认为,从法律上首先应该明确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的责任人,然后找一个对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的第三方,剩下的监督机构应该在此报表的基础上进行数据分析,监督机构有权对问题进行质疑、咨询,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这样就可以避免多个机构,多次重复对所有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可以极大节省监督资源。
公司经营活动的记录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保存以备审查,尽量减少经营管理人员的临询,让他们能够有更多的时间进行经营活动,各监督方的监督目标也应该厘清,是为保护股东权益,还是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如果是出于保护股东权益,更多的应该是从董事会层面解决问题。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一般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于股权的监督,一方面是来自于社会公众的监督,监管机构应该认准自己的位置。
吴晓灵表示,在法制社会中,应该通过法律明确界定各个方面的目标和责任。不作为固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超越权限去作为,也不见得会产生好的效果。监管不到是不行的,监管过度也有可能会产生腐败。
股份制公司的优势是股东聘请专家进行经营管理,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因而在董事会拟定大政方针和监督下,应该给管理层充分的经营管理权。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应该是落实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提名权,充分利用市场管理机制。遴选经营管理人才,在经营层形成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此前提上应该减少董事会对经营层日常运营的介入,以提高公司的营运效益。
“三会”制度是中国面临独特的问题,怎么样来妥善的处理这个问题,这是今后中国企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蒋定之认为,“三会一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管理层)之间尚未形成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有效的制衡关系和明晰的职责边界,这一系列问题都影响公司治理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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