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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古玩市场的管理

 

浅淡古玩市场的管理


 
《文化市场管理不应忽视古玩摊点》一文在4月9日的《中国文物报·收藏鉴赏》周刊发表后,引起古玩收藏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作为一名在文博系统工作了18年的在职干部,回想这些年在古玩市场的所见所闻,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精神及各有关部门采取的管理措施,谨借《中华古玩》一角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各级文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地下、地面及社会流散文物进行保护与管理,博物馆、文物管理所、图书馆或文化馆代表国家收藏管理文物,同时也有一些宗教场所收藏有一批文物。这无疑为我国的文物保护与收藏事业,为中华文化的传承起到主导作用。但改革开放24年来,我国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古玩收藏也早已风行神州大地。人们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获得文物或曰古玩,古玩市场也就因此应运而生。众所周知,文物古玩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都有其特殊性。但特殊尽管特殊,人们有这个需求,它也终究要按市场的规律来运作。这是客观发展的必然,谁也挡不住。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始于1982年。在此之前,老百姓手上已有很大数量的古玩。只是文物保护法出台之后,很多人有了出售变现的愿望。我记得1988年之前,江西省文物商店经常下到各县,与当地文物(文化)单位联系,临时设点收购文物。我就曾亲自配合过。那时收东西出价很低,没几年就很难收到老百姓手头的文物了。法规上说文物只能卖给文物商店,但实际上私下交易量要远远大于卖给国家文物商店的,计划经济一统江山的局面很快被打破,社会文物走向市场是为必然。国家各级文物收藏单位不是在真空,同样受着市场规律的制约,谁也挡不住玩古藏古的时代风尚。
文物被国家收藏,都要定级,分门别类保管。一、二、三级为国家馆藏文物,价值不明显的称作文物参考品,不定级。在文博系统内部多称文物,好像不怎么叫古玩。按约定俗成的理解,古玩不如文物价值高。也有道理。当然,文物古玩很多地方也可以统称。现行政策还是乾隆六十年之前的不打火漆印,那么这之后的可能就是大众所理解的古玩吧。这之后的东西,全国各地民间流传甚多,绝大多数够不上国家博物馆收藏,老百姓手上有,我看符合现在的文物保护法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五十条规定。符合这条规定的,持有者即便到古玩市场交易,也没有规定说不允许。古玩贩子到下面去收这些东西,也不犯什么规。按规定地下出土文物一概归国有,没有允许古玩商可以收购。而实际上社会上流传着大量的出土文物,来源基本上都不明确,持有者一般也不会说是故意挖到的。而在传世文物中也确有出土文物及乾隆之前禁止出口的文物,国家文物店不给相应的价格它都会流向市场,明不流暗流。要查明原因,我看与大海捞针差不多。所以我认为古玩摊点货源来路很难界定。
其次,艺术商品销售(包括相关服务)前景广阔。艺术经济的商品包括:国家法律所允许销售和拍卖的文物、古玩、复印品、仿制品和新造艺术品、工艺品以及新造的具有艺术和欣赏价值的民俗品。
古玩市场销售不公平的现象肯定有,任何市场交易都不一定公平。现在的市场商品价格让人看不懂,服装、图书都有打一折的“放血”。古玩市场乱买乱卖很自然,眼力比拼嘛,高价买垃圾、小钱捡漏儿的都有。旧时京华琉璃厂古玩铺中有一句话,叫买了假货等于打掉牙往肚子里吞。买古玩、卖古玩风险均等。
古玩摊点的“法人代表应当由文化或文物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无疑等于取消所有的古玩摊点,因为这种规定不可能实现,是水中捞月。要文物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法人代表,就等于取消现行的古玩市场,恢复到改革开放以前的管死状态,是一种幼稚的不切实际的陈旧思想。要做到古玩市场上的“明珠不暗投”,也要尊重市场法则。市场法则就是公平竞争。拍卖过程中的公与私相互竞拍即是。其实古玩市场上的“明珠暗投”现象即使有也不可能杜绝。市场上的利益原则是放在首位的,也没有几个人有那么高的思想水平让公家捡便宜。要古玩市场推行文物系统内部干部的法人代表制,与转回计划经济体制差不多,就像文物商店那样成为以国家收藏珍贵文物把关为主,用细水长流少出高汇的方法经营为辅。但这种与市场经济法则唱反调的方法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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